《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宣告:“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六条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且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可有些单位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置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为有效预防和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国家卫健委在2003年就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卫生机构内部,分类运送到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各地都在按规定来处理医疗垃圾,可仍有医疗机构单位并不重视医疗垃圾的危害性,仍在不断地随意排放和处理医疗垃圾。
据当地知情人透露,肃宁县人民医院,经常把医疗垃圾,随意丢弃在生活垃里的现象。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其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维护一个清洁、卫生的环境。这种环境不仅对患者的康复至关重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10月17日,我们到达肃宁县人民医院核实情况,在医院的后边有一排生活垃圾桶,桶里装满了生活垃圾,里面还夹杂着医疗垃圾,有医用手套、患者用过的带血纱布,注射器等,分布在几个垃圾桶内。与反映人描述的相符。
下午三点钟,我们致电肃宁县卫健局反映情况,并要求执法人员来现场核实、执法。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我马上汇报给领导。
五点钟左右,肃宁县人民医院一名工作人员,和我们见面说明情况,他表示,肃宁县医院,非常重视医疗垃圾的处置,也承认肃宁县医院的生活垃圾桶里,有医疗垃圾的现象。不过,这些医疗垃圾是兄弟单位,专门放到我们医院垃圾桶里的。我们的工作人员,不可能放到里面去。
该工作人员的解释,我们不太认可,并持怀疑态度,要求该工作人员拿出证据来,结果到现在也没拿出证据,来证明不是肃宁县医院所为。。
18日,卫健局一名工作人员打电话表示,我们要去肃宁县医院核实反映的情况,我们把照片传给了卫健局。
当我们再次询问,什么时候有调查结果的时候?该工作说:“有什么准儿,得走程序呀 。”
卫健局也是行政执法单位,举报应该有办结期限。我们了解到是十四个工作日,最长不能延长5个工作日。我们搞不清楚,卫健局工作人员说的“没个准儿”是不是等于我们说的这个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督察和不定期抽查。这种现象不应该是个例,还有多少我们没看到的医疗垃圾,去了生活垃圾桶里?我们不得而知。这些医疗垃圾会给环境和人身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应该引起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医疗垃圾不同于普通垃圾,属于危险废物,它含有大量细菌和有害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